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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银行坏账核销(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0 00:58:04    

为加强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坏账确认

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认真组织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3年以上,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3年的销售回款情况;债务单位(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再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债务人坏账损失处理申报程序由业务部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上报财务部门、总经理、总公司。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对该项坏账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权限

按照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报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权限的报总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坏账的账务处理。总经理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核销年累计金额两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金额两万元以上,由总公司审批。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同时做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若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四、坏账损失的确认

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定或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债务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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